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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答 |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能享受哪些扶持政策?

发布日期:2019-04-23  15:10:50 来源: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案例

张女士今年46岁,由于单位效益不好,再加上合同到期。单位跟张女士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,并按照规定支付了赔偿待遇。张女士想了解,针对家庭条件比较困难,下岗失业后年龄偏大的人员,若以灵活就业缴纳保险,能享受哪些扶持政策?

政策依据解答

就业困难人员范围:

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纸质证或电子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大龄、身有残疾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连续失业一年以上,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。具体包括:

(1)“4050”人员,指女年满40周岁以上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。

(2)“零就业家庭”成员:指城镇居民家庭中,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且无经营性、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。

(3)城镇从业人员中的就业转失业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。

(4)享受城镇低保且登记失业人员。

(5)残疾人。指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已进行失业登记且仍未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员(不含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)。

(6)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。指因城镇公共建设,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家庭中,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登记失业且仍未就业的人员。

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:

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申请、社区居委会(村委会)劳动保障事务站初审,街道(乡镇)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,市、县(市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。

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:

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,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(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)的,给予社会保险补贴,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100%。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数额的2/3。

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的补贴期限:

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,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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